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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会灾害救助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9-08-28158人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红十字会系统灾害救助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及《河北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应急救援、备灾救灾、社会救助以及启动《河北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的应急响应。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原则,以人为本,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依法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服务。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服从政府领导,依据上级指导下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互相支援,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备灾救灾、灾后重建等工作。

第二章   救灾救助工作管理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专(兼)职干部,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发展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队伍,发挥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在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在加强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建设的同时,各级红十字会要创造条件建设备灾救灾中心或仓库,配备人员和设施,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全省红十字会系统的灾害应急救助网络。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开展救灾救助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对捐赠和受赠行为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完善“一网四库”(应急工作联络网、预案法规数据库、物资储备动态数据库、应急专家数据库和抢险救灾队伍数据库);编制和实施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切实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发生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备灾救灾和救助工作规章制度,配置必要设备,完善备灾救灾信息网络建设,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准确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报告。

第十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应急预案进行灾情信息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建立和执行灾情报告制度,规范灾情统计、报告工作。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首期灾情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到省红十字会,并根据灾情进展及时续报。灾害发生时,受灾地区红十字会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收集信息,统计、核定灾情,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灾情信息内容包括受灾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和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房屋倒塌、财物经济损失和救助需求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及红十字会开展自救情况等。

第十二条 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发出社会募捐呼吁,派出工作组到灾区察看灾情,及时将救灾物资送到灾区,慰问灾民;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和防疫防病等灾害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互相支持,在开展救灾救助中,需要上级或同级红十字会援助的,应提出书面请求,按程序进行,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有权处分其救灾救助款物,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款(物)专用。对接受捐赠的款物,按照《河北省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规定》进行管理。救灾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须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向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或挪用救灾救助款物,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制定接受捐赠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设立捐赠项目档案,项目捐赠者和受赠者签订项目确认书、责任书或协议书等,对捐赠项目进行检查跟踪管理。如属硬件(例如基建、设备工程项目等)建设,最终受赠者对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负全面责任。项目确立后,红十字会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省红十字会对1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项目设档立项;设区市和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各地实际,设定10万元以下的捐赠立项额度起点,并设档立项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红十字会向省外提供援助时,须事先报告省红十字会,由省红十字会统筹协调。省内各地红十字会之间的援助,须向上级红十字会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在宣传红十字事业、呼吁募捐和通报救灾救助工作情况以及褒扬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等方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扩大红十字会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对热心支持红十字会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个人,红十字会给予适当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对捐赠者进行公开宣传报道,褒扬善举,培育社会公益意识。

第二十一条 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和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未涵盖的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河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